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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模板【论文包查重包过】

时间:2022-05-20 21:38来源:本站作者:点击: 6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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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

文(设 计)

                                       

                                       

                                      

题    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学习中心:                    

                 层    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    业:       工程管理       

年    级:        年  季       

学    号: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22年5月20日    

 

 


 

内容摘要

我国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隐瞒招标、围标、串标的现象,损害了招标者和中标者的权益。文章根据上述问题,支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行政干预、改革招标投标的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才是创建良好的招标投标的关键本文针对目前建筑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采取科学的评标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强化监督执法等具体的对策措施。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经济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了工程投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目     录

 


引   ... 1

招投标综述... 2

1.1  国外招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2

1.2  国内招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2

1.3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3

1.3.1  招标... 3

1.3.2  投标... 3

1.3.3  开标... 4

1.3.4  评标... 4

1.3.5  中标... 4

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2.1 招标中介组织不够规范. 5

2.1.2  招标代理法规不健全. 5

2.1.3  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 5

2.2 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5

2.2.1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5

2.2.2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6

2.2.3  陪标  . 6

2.3 价格形成的机制不健全. 6

2.4 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6

2.5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7

2.6 预算编制主客观因素影响大. 7

2.7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滞后. 7

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9

3.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9

3.2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9

3.3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9

3.4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9

3.5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10

3.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 10

3.6.1  代理机构人员培训. 10

3.6.2  加强代理机构约束. 10

3.7 编制尽善尽美的投标文件. 10

3.7.1  确定合理的标书内容. 10

3.7.3  做好投标后期工作. 11

3.8制定严密的反腐败规范. 11

3.9提高惩罚力度严惩腐败. 11

3.10 与国际接轨,强化招投标监督的建议. 12

4 某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分析... 13

4.1 工程概况... 13

4.2 某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分析... 13

4.3 某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4

4.3.1  借助互联网广泛发布招标信息,吸引更多潜在投标者... 14

4.3.2  科学制订招标投标工作计划,留足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14

4.3.3  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评标方法... 14

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引   言

招投标作为最具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正不断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对宏观经济带来影响,而且正不断融入到微观个体的行为中。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了工程投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然而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还远远不够,还存在很多腐败的现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

我国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从无到有,逐步完善。招标的目的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否找到合适的项目实施者,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工期和投资的要求;二是在项目实施者的选择过程中是否保证了对所有参与者的公正、公平、公开。前者与后者是相辅相成,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是招投标的主要问题。招标投标是一项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的契约签订的活动。它要求投标人通过指定具有严格格式要求的标书来全面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并将标书作为正式合同的草案。投标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大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完成对成本、利润和风险的预测。只有在充分收集信息、对成本、利润和风险有比较准确的认识的基础上,在满足招标人的审核标准下并能全面突出自己的竞争优势,投标人才能处于不败之地。而这些工作中存在大量的技巧,只有在投标报价中巧妙的运用技巧,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相关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整个建设工程行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工程市场秩序,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目前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给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 

 

 

 

 

 

 


 

招投标综述

1.1  国外招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招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首先采用招投标这种方式的国家是英国。当时采购市场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两种。私人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私人,因此私人采购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不受到限制,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为了对公众负责,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合理、有效、公开、透明,于是招投标制度便应运而生。招投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对于私人采购并不进行干预。1782年,英国首先设立了皇家文具公用局。作为办公用品采购的官方机构,采用公开招标这种形式,后来该部门逐渐发展成物品供应部门,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品。此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专门机构来负责政府的采购行为。现在,招投标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货物、服务采购和工程当中。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实践,国际上的招投标运作日趋成熟。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国际惯例,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197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建筑工程国际通用联合会(FIEC)以各国实践为基础,编制了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它以招标承包制为基础规定了工程承包过程的管理条件,目前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市场。

1.2  国内招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五家营造商参加开价比价,结果张同声以1270.1两白银的开价中标,并签订了以质量保证、施工工期、付款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此后,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上刊登广告,公开招标。从已知的第一个湖北制革厂招标工程算起,到新中国成立,己有50年的历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改革揭开了我国招标历史发展的新篇章。1979年,我国土木建筑业最先参与国际竞争,以招投标方式在中东、亚洲、非洲和港澳地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国内建筑业于1981年在深圳和吉林开始招投标的试点工作。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工程52000平方米,经招标节省投资964.4万元,工期缩短半年,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吉林省吉林市从1985年开始在功用建筑及住宅小区试行招标制。继深圳、吉林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之后,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7月,在鲁布革引水工程中首次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有8家,日本大成公司以比标底低46%的价格中标,工期缩短120天。这些招标投标试点的成功,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起很大的反响。为了推行招投标制,在以后的二十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法规。

1.3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1.3.1  招标

招标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文件里应该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保证金等等。招标又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定向招标(议标)。公开招标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邀请招标一般用于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进行选择。以及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定向招标(议标)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适用于工期较紧、资金有限的项目,或是专业性与保密性要求较强的项目。二是适用于某个国家的双边贷款项目且规定只能向贷款方采购的项目。这种采购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一般招标的价格较高。中国的隔河岩水电站项目利用了加拿大的贷款,故采用了定向招标,向加拿大制造厂商采购了项目所需的机组。 

此招标方式的特点在于谈判容易达成协议,利于按时开工。缺点是缺乏竞争,丧失了更多的比较选择余地。因此,为使招标对己方更为有利,至少应邀请两家投标商进行谈判。

1.3.2  投标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3.3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3.4  评标

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递的投标书进行审查及评议的过程。评标的目的在于从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对每份投标书加以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委托方全权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评标委员会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

1.3.5  中标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招标中介组织不够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是适应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依法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型企业:它的主要业务是组织和参与投标活动,为委托人(发包人)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收取相应的酬金;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有义务维护工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它是一种有偿的服务性商业行为。由于它的专业性很强,所以《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它在运作中存在如下不足:

2.1.1宣传推行力度不够 

社会各界对招标代理机构认识不足,建设行政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没有利用好各种媒体和机会大力宣传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投标质量、覆盖面和投资效益等。 

2.1.2 招标代理法规不健全 

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处于无序状态,企业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阻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发展。 

2.1.3 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的民间中介组织,它的独立性保证其公平公正性。大多数招标代理还是半官方机构,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由于发包人本身的需要,而是变相强制的结果,没有真正按市场化原则运作。随着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进入市场,独立客观地开展业务,势必影响它的健康有序发展。

2.2 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2.2.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起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2.2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是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静观形式。但是在所有的招标投标法规中,找不到另一招投标的游戏规则:陪标。

2.2.3陪标  

所谓陪标,就是在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活动。按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至少要有4家竞标,但对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而言,寻找3家建设工程公司陪标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因为大家都如此,你帮这次忙,下次会如数奉还,已成为建设工程公司投标的一种潜规则。

2.3价格形成的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造价,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行政、技术和商务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国家的法定价格只是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并且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没有真正反映市场价,也不能体现一个公司真正水平,抹煞了各投标企业间管理机制、经营水平、技术水平、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规模效应、施工装备等企业综合实力的差异,这对于综合实力强的企业是不公平,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2.4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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