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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 公务员行政行为问题研究(模板)

时间:2021-05-24 09:06来源:本站作者:点击: 8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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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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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行政行为问题研究

 

 

学习中心:                    

   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业:                   

   级:                      

   号: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21年5月23日    

 

 


内容摘要

 

政府的公共事务都是由公职人员来贯彻实施的,人民赋予公务员权力是为了享受更好的服务,因此这就要求行政领域内的工作人员是具有高尚品格的人,必须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并遵守规范,将服务于公众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之中,这便是行政伦理的核心要求。为了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构建,健全公务员的行政人格,化解公务员的伦理困境,通过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现状分析,探究其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行为;规范管理;公务员

 

 

 

 

 

 

 

 

 

 

 

 

 

 

 

 

 

 

 

 

 

    

 

内容摘要

  

1  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相关概念

1.1  行政行为的概念

1.2  行政行为不规范的界定

1.3  行政的概念

1.4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原则

2  公务员行政行为不规范的表现

2.1  不作为

2.3  行政违法

3  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措施

3.1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3.2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3.3  加强公务员的道德教育

4  公务员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结合案例

4.1 案例分析

4.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2.1  存在的问题

4.2.2  解决措施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在进入工业化社会后,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这两个领域有着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也有各自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国家行政人员作为“公域”中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要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价值取向,亦要有作为国家行政人员的特殊价值取向。这种特殊价值取向能够校准他的行政行为,使其成为众望所归的合格公务人员。近年来,网络媒介的发展让许多伦理道德失范的案例横出水面,我国公务员逐渐丧失了他应有的特殊价值取向,表现出了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失范行为的出现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增加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导致公众质疑政府的行为能力。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现有的法律及监督机制等外在性规定不能对行政活动中的道德失范做到有效的遏止,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逐渐增加,“公域”和之间的差距也愈来愈大。在公共领域中,行政人员的行为体系不仅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外在性规定上,更需要在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上保证行政人“私域”员的自我实现。

我国曾在21世纪初始就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可以看出,以德治国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说明了在政府工作中注入德育元素的必要性。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转型期,对当下我国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进行分析和反思,研究政府公务员行政行为建设路径就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  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相关概念

1.1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主要分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1.2  行政行为不规范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当:行政法上虽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政)。如行政处罚虽在法定幅度内,但亦轻亦重。行政失当多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但明显失当的,也视同违法。

1.3  行政的概念

行政,说起行政的历史,就无法不溯及到法国孟德斯鸿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其中行政权指的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而孟德斯鸡三权分立学说的重点不在于三种权力的划分和分立,其关键点是体现了“以权力来制约权力”的思想。在孟德斯坞的思想中,行政、立法、司法是并列的,行政是对法律的执行,而且行政职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1900年,由于美国的过度分权导致行政体制结构松散,中央和地方权力分割,破坏了国家行政力量的统一性,对行政的政治控制难以维系,国家意志的执行和表达都出现了偏差,加之美国行政体制落后于现代生活,以及长期以来政党分赃制的影响,这些问题促成了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学说,古德诺认为:作为有机体的国家只可能设想存在两种可能,分别称作“政治”与“行政”。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

但是到20世纪30年代,行政学者对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进行了批判,放弃了这种严格区分的主张。他们认为,实际上,政府机关的政治(决定决策)与行政  (执行决策)是紧密关联无法划清界限的。美国行政学家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当行政人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毫无疑问会涉及到政策制定的问题,尤其是随着行政事务的日益复杂化,行政人员很难被排除在制定政策之外,政治与行政更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西蒙的这一理论打破了行政与政策的执行这样一种认识。

由以上种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对于行政的定义是众说纷纭,其中也有较大差别,但关注的还是政治和政策的制定,主要集中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行政不同,它主要关心法律的执行。基于此,我们可以说行政是行政主体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

1.4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原则: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原则: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公务员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原则:公务员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公务员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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